法院在依法受理雷某某等5人追索劳动报酬案后(其中1人撤诉),针对诉讼请求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由某建筑公司从上述尤某某被冻结的工程款中结欠雷某某等5人总计16万元的“工资款”,调解书生效后雷某某等5人依据通过虚假诉讼确定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通过案卷审查和外围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查清事实,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促成尤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2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尤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承办人通过审查认为尤某某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法律和相关文件精神应当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承办人通过对尤某某释明法理,促使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推进庭审顺利进行。
罗源县人民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采纳量刑建议,被告人尤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罗小检在这里告诫那些企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付出更大的人身和财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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