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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捣毁一窝点 逮捕一女子 她的供述让嫖客

  被告郑,女,1984年出生,汉族,小学学历,户籍位于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村,出租市富阳区富春街**小区**楼**房。因涉嫌容留、介绍和传播性病,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法院批准,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分局调查结案。被告郑涉嫌容留、、传播性病,被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被告进行了讯问,并查看了所有案件材料

  被告郑介绍和窝藏女姚、倪、韩、,曾和陈在其租住的位于富阳区富春街**社区**的**楼**室与妓女林一起从事嫖娼,并同意与妓女合租。案发时,公安机关已核实被告郑窝藏介绍6人

  被告郑在医院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梅毒,得知自己患有梅毒,他仍在。案发时,公安机关证实,被告郑于与委托人周、姚、边、英发生6次性关系。阜阳市疾控中心检测到郑的梅毒指数仍呈阳性。被告人郑因涉嫌包庇、介绍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后,主动说明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容留、介绍他人的被告人郑先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他因容留和介绍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郑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梅毒,仍在。他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360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对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郑在宣判前犯有数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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